VOCs一般指挥发性有机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一、VOCs来源有哪些?

VOCs来源包括天然源和人为源。天然源是指森林、草地、海洋等植物排放;

人为源则可分为固定源和移动源两大类,其中固定源包括化石燃料和生物质(秸秆、木材)燃烧,溶剂使用,工业过程(如石油化工、炼钢炼焦)等。移动源指所有和机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相关的排放。

此外,这些VOCs排放到大气中,在光照等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可生成新的VOCs,即所谓的VOCs二次来源。

二、VOCs的排放会随时间变化吗?

VOCs的排放量是会变化的。在城市地区,早晚上下班高峰期,机动车尾气排放是VOCs主要来源是油品或溶剂的挥发泄露;夜晚环境中的VOCs则主要是白天排放的VOCs的累计。

从季节变化来看,天然源植物排放和二次生成是夏季VOCs的重要来源,燃煤等则会在冬季的贡献率更大。从年际变化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等产生了变化,VOCs的排放量也会相应变化。

三、什么是VOCs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即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集中排放。以这种形式排放的废气几乎都是工业生产的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浓度低,并向高空排放,扩散相对较容易。

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密封措施不完善而泄露,废气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污染物向环境直接排出,或从露天作业场所、废物堆放场所等扩散出来。

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日积月累,对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其排放源高度低,污染面积集中,呈地面弥漫状,持续时间长,危害大。

目前,有组织排放可以通过废气处理装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无组织排放由于污染物种类多,排放点广,难以量化和处理等特点,并且影响无组织排放的工艺因素和环境因素较多,使其排放量,排放规律等都不易确定,故对其进行检测,评价和控制都比较困难,是VOCs控制需要解决的难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