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环科院组织十余名相关领域专家,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 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协力攻坚,编制完成了 《新冠肺炎定点医 院污水消毒处理操作 规范》 技术指导文件。

在《新冠肺炎定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操作规范》中对医疗污水排放要求、消毒剂的种类和消毒方式、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的相应治理、完善污水前置消 毒池设置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与规范。

其中对臭氧的规范如下:

采用臭氧消毒

(1)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粪大肠菌群数<100 个/L。

(2)臭氧与污水接触方式采用鼓泡法,选择气水混合效果好、气泡分散小、臭氧利用高的臭氧进气装置。

(3)臭氧消毒工艺末端必须设置尾气处理或尾气回收装置,反应后排出的臭氧尾气必须经过分解破坏或回收利用,处理后的尾气中臭氧含量应小于 0.1mg/L。

臭氧(臭氧发生器)消毒操作规范

在采用臭氧消毒时,应控制影响臭氧杀菌作用的因素,包括温度、相对湿度、有机物、pH、水的浑浊度、水的色度等,要求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20mg/L。

臭氧消毒系统通常由臭氧发生设备、制氧设备、闭路循环冷却水系统、控制系统、曝气盘及尾气破坏器等组成。针对不同类型的臭氧消毒装置(空气源、 氧气源)的运行操作,应制定详细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组成设备应按照设计的工艺条件和要求使用。

运行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应培训、考核后上岗,应了解臭氧消毒处理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及各项监控指标要求。

日常运行中,各操作人员应按规程要求做好运行记录,并根据不同设备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臭氧消毒处理后的水质应定期取样检测,对已安装的监测仪表应定期校验。

应严格按照各设备的说明书进行操作臭氧消毒系统的各组成设备,特别注意臭氧发生器的使用规则,并防止臭氧直接排放于空气中,对人体造成危害。 臭氧发生器安全操作规范

(1)臭氧发生器应始终置于干燥和通风良好的洁净环境内,并使外壳可靠接地。

(2)易燃易爆场所慎用明火,定期检查臭氧发生器工作区域有无明火点、暗火点和易燃易爆品。

(3)检查逃生通道,保证在意外情况下操作人员可以迅速的离开发生器工作区域。

(4)工作间内有臭氧气味或臭氧泄漏报警器报警:应立即关闭臭氧发生器主电源(正常超过臭氧泄漏报警仪设定值时系统会自动关机),同时保持室内良 好通风,人员撤离。恢复后(空气中臭氧浓度恢复至设定值以下)检查管路连接、臭氧尾气破坏器、臭氧泄漏报警器的工作状态。

(5)臭氧发生器的维护、保养必须在无电、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

(6)定期检查各电气部分是否受潮,绝缘是否良好(尤其是高压部分),接地是否良好。

(7)如发现或怀疑臭氧发生器受潮,应对机器进行绝缘测试,采取干燥措施,必须在保证绝缘良好的状况下才能启动电源。

(8)定期校验监测仪表准确性,及时更换相关器件。

(9)定期检查氧气进气管道和臭氧出气管道有无漏气,冷却水管道有无堵塞、滴漏。

(10)为确保安全,在对臭氧设备进行清洁时须将设备电源切断,方可进行设备的清洁工作。

(11)使用干燥、干净的抹布清洁臭氧发生仪表、仪器、臭氧发生器腔体,禁止使用湿抹布清洁臭氧发生器腔体。

(12)清洁完成后,及时将各配电柜柜门关紧,防止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产生的高压击伤。

此次《新冠肺炎定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操作 规范》 引用文件包括: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13〕197号)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环办水体函 〔2020〕52号)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