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及未报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等违规行为,近日,辉丰股份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深陷环保泥淖。在经历媒体曝光、交易所问询后,“辉丰转债”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公司”)也 于近日发布了关注函。

记者留意到,对于净利润占比13%的全资子公司停产一事,辉丰股份在媒体澄清公告中提到,华通化学仅仅是三氟氯菊酸项目生产车间临时停产,其他 车间正常运转,同时在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中再次强调华通化学仅仅是车间临时停产,公司并没有全面停产,经自查,公司没有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然而,《证券日报》记者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事实上,华通化学坐落在江苏连云港化学产业园的两个厂区均已全面停产20多天,工人基本都已回家暂时 休假,仅留有部分办公人员及维修工在整修机器。采访中,化工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向记者确认华通化学两个厂区全面停产一事属实。

采访中,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子公司出现停产情况属于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两日内及时主动地披露,以媒体澄清公告及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被动形式披露时,更应该准确完整地表述事实。辉丰股份在媒体澄清 公告中就子公司停产一事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同时在回复问询函时,使用虚假信息继续说谎构成虚假陈述。

环保泥淖

引多方发函关注

2018年3月29日,有媒体报道辉丰股份旗下全资子公司中营收占比最大的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因涉嫌环保问题已关 停,作为母公司的辉丰股份也遭遇环保疑云。当日开盘,公司股价大幅下挫,盘中一度跌至4.08元/股,几近跌停。

3月29日午间,辉丰股份发布了一则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在澄清公告中,辉丰股份确认了华通化学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原料叔丁醇 钾以叔丁醇钠替代,与项目环评存在差异,存在工艺变更的事实。同时表示该车间属于临时停产并非关停,华通化学已组织采购叔丁醇钾,将尽快按照原工 艺恢复生产,目前其他车间正常运转。

3月31日,深交所发来问询函,提出补充说明环保部门对公司现场检查详细情况、子公司华通化学预计停产时间、恢复生产是否存在前置条件以及公司 拟采取的恢复生产措施等五项要求。

4月13日,辉丰股份回复了问询函。辉丰股份表示上级环保部门于近期对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工业园区进行环保检查,于2018年3月14日到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主要检查公司的项目建设审批情况、三废处置设施的运营情况、固废、废水的处置台账情况以及前期举报内容,目前未给出结论意见。检查过程中, 公司及华通化学目前已分别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司及华通化学均已提出申辩,目前尚未收到正式处罚决定。

记者留意到,在公司环保问题曝光后,2016年公司发行的“辉丰转债”信用评级跟踪机构鹏元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对辉丰股份子公司华通化学因环保 问题部分生产线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提到“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是否造成影响尚不明朗,鹏元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持续跟踪 上述事项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辉丰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记者联系到鹏元公司一直持续跟踪“辉丰转债”的分析师张伟亚,张伟亚表示不便回应,“关于我司项目评级的信息请关注我司对外披露的公告。”

涉事子公司实际已全面停产20多天

记者查阅公告发现,目前,华通化学是辉丰股份全资子公司中营收最高的公司。历年财报显示,2013年至2016年,华通化学业绩平平,净利润分别为1 546.52万元、886.66万元、-1713.69万元及-748.9万元。不过,2017年半年报显示,华通化学当期实现营业收入2.89亿元,收入规模在辉丰股份6家披露业 绩的子公司中排名第一;实现净利润3229.53万元,占辉丰股份净利润的比例为13.8%。

这么一家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比重超10%的全资子公司部分车间停产,目前公司其他车间生产运营状况如何,停产车间何时能恢复生产?带着疑问,《证 券日报》记者实地走访了华通化学位于江苏连云港化学产业园的厂区。

走访中,记者了解到,公司位于灌南县经七路与新港大道交叉口的厂区已全面停产20多天,厂区200多位工人已经回家暂时休假,仅留有部分办公人员 及维修工在整修机器。而距离该厂区两公里以外的同属于华通化学的另一厂区也同时全面停产。随后,记者就了解到的情况向连云港环保部门进行核实,化 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确认华通化学辖区内两个厂区确实已经停产20多天。

涉嫌对投资者

及监管部门虚假陈述

华通化学两个厂区已全面停产20多天,为何公司在公告中一再强调只是部分车间停产,并非全面停产?记者就此致电辉丰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和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室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子公司出现停产情况属于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两日内及时主动地披露,以媒体澄清公告及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被动形式披露时,更应该准确完整地将事实进行表述。

王智斌表示,辉丰股份在媒体澄清公告中就子公司停产一事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涉嫌虚假陈述,同时在回复交易所问询函时延用虚假信息,也构成虚假 陈述,从法理上来说这是两个行为,误导投资者的同时,针对监管问询又继续撒谎。“等于谎言在继续。”王智斌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曾在问询函中要求辉丰股份补充说明华通化学车间预计停产时间、恢复生产是否存在前置条件等内容的前提下,自查公司是否已 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记者查阅发现,该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 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 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净利润占比超10%的全资子公司全面停产这一事实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王智斌告诉记者,这个需要监 管部门去认定。